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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
第1條(目的)
該條款利用台灣光未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事業者)運營的H2In網絡商城(以下簡稱「商城」)提供的網絡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以網絡商城和使用者的權利。
第2條 (定義)
1. 「商城」是指台灣光未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爲向用戶提供財物或勞務(以下簡稱「財物等」),利用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進行財物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
2. 「用戶」是指進入「商城」並按本條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3. 「會員」是指在「商城」註冊會員的人,繼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務的人。
4. 非會員是指不加入會員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務的人。
第3條 (條款等的明示和說明及修改)
1. 「商城」包括該條款的內容,商號和代表姓名,營業所所在地地址(包括處理消費者不滿之處的地址),電話號碼.母詞典發送號碼.電子郵箱,營業執照號,通信
爲方便用戶瞭解銷售業申報號碼,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等,在「商城」的初始服務畫面(全面)發佈。 不過,條款內容可以讓用戶通過連接畫面查看。
2. 在用戶同意條款之前,需要在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中提供諸如取消訂單,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才能讓用戶理解連接畫面或彈窗畫面。
3. 「商城」包括「與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與條款相關的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等。
4. 「商城」若修改條款,應註明適用日期及修改理由,與現行條款一起,在商城的初始畫面上公佈其適用日期7日前至適用日期日前。 但是,變更條款內容對用戶不利時,將至少提前30天進行公告。 屆時,「商城」將明確比較修改前內容和修改後內容,以方便用戶瞭解。
5. 「商城」修改條款時,其修改條款僅適用於其適用日期之後簽訂的合同,而對此前已簽訂的合同,修改前的條款條款仍適用。 不過,已簽合同的用戶在第3款所述修改條款的公告期內向「商城」發送「商城」,經「商城」同意後,修改條款將適用。
6. 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和本條款的解釋,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等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的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指南及相關法令。
第4條 (服務的提供和變更)
1. 「商城」執行以下工作:
A. 提供財物或勞務方面的信息和簽署採購合同
B. 已簽訂採購合同的財物或勞務的配送
C. 其他「商城」所界定的業務
2. 「商城」在財物或勞務脫銷或技術規格變更等情況下,可根據將來簽訂的合同變更財物或勞務內容。 在此情況下,請註明變更的財物或勞務內容及提供日期,在現有財物或勞務內容發佈地點及時公告。
3. 「商城」決定提供的與用戶簽訂合同的服務內容,如因載貨燈斷貨或技術性規格變更等原因發生變更,請及時將原因通知用戶可通知的地址。
4. 就前款而言,「商城」賠償用戶由此蒙受的損失。 但是,「無法」證明故意或無過失時,不這樣做。
第5條 (服務中斷)
1. 「商城」在發生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信中斷等事由時,可暫時中斷服務。
2. 「商城」因第1款原因服務暫停,對用戶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但是,「無法」證明故意或無過失時不是。
3. 因項目轉換,項目放棄,企業間整合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的,「商城」應按第八條規定的方法通知用戶,並按當初「商城」提出的條件據此向消費者進行補償。 但是,「商城」未告知補償標準等時,用戶積分或積分等將以與「商城」通用貨幣價值相應的實物或現金支付給用戶。
第6條 (加入會員)
1. 用戶在按照「商城」規定的註冊格式填寫會員信息後,以表示同意該條款的意思申請註冊會員。
2. 「商城」如第1款所述,在申請註冊爲會員的用戶中,除非符合下列各款,否則註冊爲會員:
A. 申請加入者在根據本條款第7條第3款以前喪失會員資格時,僅以第7條第3款喪失會員資格後3年”
B. 登記內容存在虛假,漏記,誤記的情況
C. 認爲登記爲其他成員對「商城」技術有明顯障礙時
3. 註冊會員合同的成立時間是「商城」承諾到達會員的時點。
4. 會員在註冊會員時,如有變更登記事項,應在相當長的期間內,以修改會員信息等方式告知會員變更事項。
第7條 (退出會員及喪失資格等)
1. 會員可隨時向「商城」申請退出,「商城」即處理會員退出。
2. 會員符合下列各號理由時,可「不需告知」即限制或終止會員資格:
A. 申請加入時登記虛假內容的情況
B. 利用「商城」購買的財物等價款,其他與「商城」使用有關的,不按期支付會員所承擔的債務的情況
C. 妨礙他人使用「商城」或盜用其信息等威脅電子商務秩序的情況
D. 利用「商城」從事法令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爲的情況
3. 「商城」限制會員資格,停止會員資格後,同一行爲重複2次以上或30日內其事由不改正時,可能會喪失「商城」會員資格。
4. 「商城」喪失會員資格的,註銷會員登記。 在這種情況下,通知會員,在註銷會員登記之前,至少規定30天以上的期限,給予會員說明的機會。
第8條(關於會員的通知)
1.」商城”對會員通知,會員可與「商城」提前約定,以指定電子郵箱地址辦理。
2. 「商城」對不特定多數會員的通知,可在「商城」公告欄上貼出一週以上,對個別通知作夾擊。 但是,對於會員本人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會個別通知。
第9條(購買申請及同意提供個人信息等)
1. 「商城」用戶在「商城」上按下列或類似方法申請購買,「商城」用戶在申請購買時應便於瞭解下列各項內容:
A. 財物等搜索和選擇
B. 輸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或移動電話號碼)等
C. 確認條款內容,取消認購權受到限制的服務,配送費,安裝費等費用負擔和相關內容
D. 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上述第C號的事項的表示
E. 同意關於財物等的採購申請以及對此的確認或默認
F. 結算方法的選擇
2. 「商城」向第三方提供購買者個人信息的必要情況:
(1) 獲得個人信息者
(2) 獲得個人信息者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3) 提供個人信息的項目
(4) 個人信息。
必須向購買者告知被提供者的個人信息擁有及使用期限,並得到同意。
3. 「商城」委託第三方辦理購買者個人信息業務時,應向購買者告知:
(1)個人信息辦理委託人
(2)個人信息辦理委託業務的內容,並經同意。 (即使經同意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情況也相同。)
但爲履行有關提供服務的合同需要,且與購買者便利增進相關時,在「不通過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中規定。
第10條 (合同的成立)
1. 「商城」對第9條所述採購申請,如符合下列各款,可不予受理: 但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時,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須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合同。
A. 申請內容存在虛假,漏報,誤報的情況
B. 未成年人購買菸草,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禁止的財物和勞務的情況
C. 認爲同意其他採購申請在「未知」技術上明顯受阻的情況
2. 「商城」的約定以第12條第1項的接收確認通知形式到達使用者時,認爲合同成立。
3. 「商城」承諾的意向表應包括對用戶購買申請的確認及是否可售,是否取消購買申請更正等相關信息。
第11條 (支付方法)
在「商城」購買的財物或勞務的付款方法可採用下列各號方法中的可用方法: 但「商城」對用戶的支付方法,在財物等價款中不得加收任何名義手續費。
A. 手機銀行,網上銀行,郵箱銀行等各種轉賬
B. 預付卡,借記卡,信用卡等各種信用卡結算
C. 網上無折存款
D. 電子貨幣結算
E. 領取時付款
F. 積分等「商城」支付的積分結算
G. 與「商城」簽訂合同或「商城」認可的商品券結算
H. 其他電子支付方法的付款等
第12條 (確認收信通知、變更和取消採購申請)
1. 「商城」在用戶有購買申請時,向用戶發出接收確認通知。
2. 收到接收確認通知的用戶,如有意向確認通知不一致等情況,可在收到接收確認通知後立即要求更改或取消購買申請;「商城」在配送前,如有用戶要求,應立即按其要求辦理。 但已付清款項的,依照第15條關於撤銷認購等規定。
第13條 (財物等的供應)
1. 「商城」針對用戶與財物等的供應時間,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採取訂製,包裝等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用戶自認購之日起7日內配送財物等。 但「商城」已收取財物等貨款的全部或部分時,自收到貨款全部或部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採取措施。 這時,「商城」會採取適當措施,讓用戶確認財物等的供應程序及進行事項。
2. 「商城」對用戶購買的財物明示配送手段,不同手段配送費用承擔者,不同手段配送時間等。 如「商城」超出約定配送期限,需賠償用戶損失。 但證明「未知」是故意的,沒有過失的情況並非如此。
第14條 (退還)
「商城」因用戶購買申請的財物等脫銷等原因無法交貨或提供時,應立即通知用戶其原因;事前收到財物等貨款時,將自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退款。
第15條 (撤銷認購等)
1. 與「商城」簽訂財物等購買合同的用戶,在收到「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第13條第2款規定的合同內容書面通知的當天(收到書面通知的日期爲晚)。 但是,關於取消訂購,根據「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時,請遵循同一條法律規定。
2. 用戶收到財物等貨物時,如符合下列各號中的1項,則不得退貨或更換:
A. 因對用戶負責的原因導致財物等滅失或損壞時(但爲了確認財物等內容而損毀包裝等時,可以取消訂單)
B. 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費導致財物等價值顯著減少時
C. 因時間的推移,財物等價值明顯減少到難以再出售的程度時
D. 因具有相同性能的財物等可複製時,損壞其原件財物等包裝時
3. 如第2項第2號至第4號的情況,如”商城”事先未在消費者容易知道的地點註明取消訂單等事實,或未採取提供試用商品等措施,則用戶取消訂單等不限。
4. 用戶在未遵守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情況下,如財物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合同內容不符履行時,可自收到相應財物之日起3月內,即知悉事實。
第16條 (撤銷請約等效)
1. 「商城」從用戶處收到財物等返還時,在3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支付的財物等貨款。 在這種情況下,「商城」向使用者延遲財物等退款時,其延遲時間由「電子商務等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施行令」第21條之二中規定的延遲利息乘以自律。
2. 「商城」在返還以上貨款時,用戶用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結算方式支付財物等貨款時,應立即停止或取消向提供相應結算方式的經營者要求支付財物等貨款的請求。
3. 取消認購等情況下,返還供應的財物等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商城」不以退訂等理由向用戶索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但財物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合同內容不符,如需撤銷認購等,則財物等的返還費用由「商城」承擔。
4. 用戶在收到財物等時承擔發送費用時,「商城」會明確表明,取消訂單時由誰承擔,便於用戶瞭解。
第17條 (個人信息保護)
1. 「商城」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時,在爲提供服務所需的範圍內收集最低限度的個人信息。
2. 「商城」註冊會員時,不提前收集履行購買合同所需信息。 但是,爲了履行相關法令規定的義務,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需要本人確認時,收集最小限度的特定個人信息時,並非如此。
3. 「商城」在收集,利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告知該用戶其目的並得到同意
4. 「商城」不得將收集的個人信息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如發生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給第三方,則應在使用,提供階段告知該用戶其目的並得到同意。 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商城」應根據第2款和第3款事先得到使用者的同意時,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的身份(所屬,姓名和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和使用目的,第3款
6. 用戶可隨時要求查閱或糾錯「商城」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商城」對此有義務毫不拖延地採取必要措施。 用戶要求更正錯誤時,「商城」在修改錯誤之前不會使用該個人信息。
7. 「商城」爲保護個人信息,應儘量限制用戶個人信息的辦理者,包括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在內的用戶個人信息的丟失,被盜,泄露,未經同意的第三方提供,變造等導致用戶損失。
8. 「商城」或從「商城」獲得個人信息的第三方在達到個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時,應立即銷燬相應個人信息。
9. 「商城」不設定爲事先選擇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的同意欄。 並具體規定了個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相關的用戶拒絕同意時限制的服務,不提供非必需收集項目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相關的用戶拒絕加入等。
第18條 (「商城」的義務)
1. 「商城」不構成法令和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應根據本條款規定,持續,穩定地提供財物、勞務。
2. 「商城」應建立安全系統,確保用戶安全使用互聯網服務,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
3. 「商城」對商品或勞務,如有「標識、廣告公平化相關法律」第3條所規定的不當標識、廣告行爲造成用戶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 「商城」不發送用戶不願意的以盈利爲目的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19條 (會員對ID和密碼的義務)
1. 除第17條情形外,ID和密碼管理責任歸會員所有。
2. 會員不得將自己的ID及密碼用於第三方。
3. 會員知道自己的ID及密碼被盜或第三者正在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商城」,如有「商城」提示,則應服從。
第20條 (使用者的義務)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1. 申請或變更時虛假內容的登記
2. 盜用他人信息
3. 「商城」上張貼的信息的更改
4. 發送或發佈「商城」所定信息以外的信息(電腦程序等)等
5. 對「商城」其他第三方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犯
6. 損害「商城」其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工作的行爲
7. 發佈或發佈猥褻或暴力信息、視頻、語音和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爲
第21條 (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限制)
1. 「商城」製作的關於著作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商城」所有。
2. 用戶在利用「商城」獲得的信息中,未經「商城」事先許可,將知識產權歸屬「商城」的信息複製、發送、出版、發佈、播放其他方法,以營利爲目的利用或使用第三種信息。
3. 「商城」按約定使用歸用戶所有著作權的,應當通知該用戶。
第22條 (爭端解決)
1. 「商城」反映用戶提出的正當意見或不滿,爲補償處理其損失,設立並運營損失賠償處理機構。
2. 「商城」由用戶提交的投訴事項及意見優先處理該事項。 不過,在難以迅速處理的情況下,及時向用戶通報其事由和處理日期。
3. 「商城」與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有關,用戶有損失救濟申請時,可服從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託的糾紛調解機構調解。
第23條 (審判權和準據法)
1. 「商城」與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的訴訟,根據起訴時用戶的地址,無地址的,由管轄住所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但起訴當時使用者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確或居住在外國者時,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出。
2. 「商城」與用戶之間提起的電子商務訴訟適用「商城」國家法律。
附則
本條款自<2023/08/01>起施行。